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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运营 呼唤法治

2000-01-14 来源:生活时报 特约撰稿 赵国宏 我有话说

市民生活离不开衣食住行,公交企业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良好的运营服务让百姓的出行更安全、快捷、舒适。去年岁末经过了价格听证会的严谨论证,出台了公交企业提高票价的决定。对于这次提价,公交企业并不感到十分满足,企业仍旧处于亏损运营状态,需要政府继续补贴。对于普通百姓,感觉票价不算太低了,出行费用支出已明显加大。因此,百姓希望公交企业提供比先前更好的服务。从法律上讲,百姓买票乘车即与公交企业形成合同关系。这是一种双务合同,即合同双方均要向对方承担一定合同义务,而获得权益。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对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经确定,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现在的问题是,百姓的合同义务很明确即购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而公交企业的合同不甚明了——这些公交企业并未依据《合同法》的要求,向广大乘客公告其具体的合同义务。

不久前,有一位朋友因堵车严重,为赶时间只好让出租车将其送往就近的地铁站,不曾想号称城市快速地下交通线的地铁令他大失所望。由于赶上上下班高峰期,地铁公司为节省费用延长发车间隔达10分钟之多,焦急中他好不容易盼来一辆,不巧刚坐一站又赶上列车回库,只好再等。加上进出地铁的时间,这条快速交通线未给他带来任何便捷,连呼上当。那么,非高峰时间是否应当延长发车间隔,延长多少更合理,只有企业自己的标准。

因此,为了维护广大公交乘客的利益,更是为了公交企业的长远利益,政府有关部门应代表广大公交乘客同公交企业订立一份详尽的客运合同,明确双方的合同义务和违约处罚条款,并公之于众。这样,才能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方便百姓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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